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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59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如支出安親費用、家庭開銷
    等費用之證明文件),並詳實說明其收入不穩定之情形。
㈡、聲請人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
    說明之)及聲請人任職於新興農藥行之在職暨薪資證明。
㈢、附有參與協商債權人銀行用印及聲請人簽名之協議書。
㈣、車禍報案三聯單及理賠事宜相關證明文件。
㈤、附有起始日期之歷次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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