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號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⑴、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
資料。
⑵、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⑶、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⑷、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未逾新台
幣1,200萬之相關資料證明。
⑸、聲請人五年內從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
仍應說明之。
⑹、聲請人與上億商行間雙務契約之內容及付款之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