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亦未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 料。 ㈡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㈢載有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之債權人清冊。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雜項支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贍養支出20,000元,請提出相關雜項支出之 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臺南縣新市鄉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 款金額證明文件。 附表二: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表明有自用住宅擔保借款,請表明是否議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 式或計畫。 ㈡聲請人取得下列各項財產之原因: ┌─────────────────────────────────┐ │聲請人所列收入欄內: │ ├──┬──┬───────────────┬───┬───────┤ │編號│種類│來 源│期間 │數額(新臺幣)│ ├──┼──┼───────────────┼───┼───────┤ │ 02│其他│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5年 │12,500元 │ ├──┼──┼───────────────┼───┼───────┤ │ 06│營利│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年 │6,267元 │ ├──┼──┼───────────────┼───┼───────┤ │ 07│營利│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95年 │1,773元 │ ├──┼──┼───────────────┼───┼───────┤ │ 08│營利│瑤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5年 │4,114元 │ ├──┼──┼───────────────┼───┼───────┤ │ 09│營利│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5年 │1,022元 │ ├──┼──┼───────────────┼───┼───────┤ │ 10│執行│ │95年 │101,840元 │ ├──┼──┼───────────────┼───┼───────┤ │ 11│其他│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4年 │7,500元 │ ├──┼──┼───────────────┼───┼───────┤ │ 14│執行│ │94年 │126,155元 │ └──┴──┴───────────────┴───┴───────┘ ㈢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