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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亦未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余吉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㈠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資
  料。
㈡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
  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㈢載有自用住宅貸款債權之債權人清冊。
㈣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雜項支出新臺幣(
  下同)10,000元、贍養支出20,000元,請提出相關雜項支出之
  證明文件。
㈤聲請人於臺南縣新市鄉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
  款金額證明文件。
附表二:
㈠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表明有自用住宅擔保借款,請表明是否議定
  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
  式或計畫。
㈡聲請人取得下列各項財產之原因:
┌─────────────────────────────────┐
│聲請人所列收入欄內:                                              │
├──┬──┬───────────────┬───┬───────┤
│編號│種類│來                          源│期間  │數額(新臺幣)│
├──┼──┼───────────────┼───┼───────┤
│  02│其他│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5年  │12,500元      │
├──┼──┼───────────────┼───┼───────┤
│  06│營利│東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年  │6,267元       │
├──┼──┼───────────────┼───┼───────┤
│  07│營利│美商美安美台股份有限公司      │95年  │1,773元       │
├──┼──┼───────────────┼───┼───────┤
│  08│營利│瑤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5年  │4,114元       │
├──┼──┼───────────────┼───┼───────┤
│  09│營利│廣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95年  │1,022元       │
├──┼──┼───────────────┼───┼───────┤
│  10│執行│                              │95年  │101,840元     │
├──┼──┼───────────────┼───┼───────┤
│  11│其他│財團法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4年  │7,500元       │
├──┼──┼───────────────┼───┼───────┤
│  14│執行│                              │94年  │126,155元     │
└──┴──┴───────────────┴───┴───────┘
㈢聲請人聲請保全處分之具體事由及相關資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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