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㈠、聲請人應提出「大成印刷所」5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
,並提出5年內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如無
證明文件,仍應記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㈡、聲請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之證明
資料。
㈢、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資料。
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及受扶養親屬乙○○、杜怡萱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