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02號
- 聲請人
-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瑞勁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二二四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29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428,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4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因相對人業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保金,並提出本院97年度存字第2249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同意書、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3290號假扣押卷、97年度存字第2249號提存卷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