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57號
- 原告
- 孫敏雄
- 原告
- 方秀梅
- 原告
- 孫水柳
- 原告
- 孫水吉
- 訴訟代理人
- 蘇新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清富律師
- 被告
- 映發鐵線有限公司
- 被告
- 59弄7
- 法定代理人
- 黃林吟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肆萬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肆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