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08號

限期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美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08號

聲請人
葵芳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佳華服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當事人間因96年度存字第150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通

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聲請人以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1441號假扣押執行對其所受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貨款事件,遵鈞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85號民事假扣押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曾提供新台幣 860,000元為擔保金,以鈞院96年度存字第15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並聲請鈞院以96年度執全字第1441號為假扣押之執行,嗣併入他案執行而執行拍賣完畢,是本件訴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裁全字第1285號假扣押卷、96年度執全字第1441號執行卷及96年度存字第1503號提存卷審核無訛,並查明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一件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美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