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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志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告
三甲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利蓬電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億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鉅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42,2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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