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7號

確認股東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告
甲○○
被告
鼎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9,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