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鼎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9,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27號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9,9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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