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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告
鑫鑫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共同送達地址: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慶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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