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 原告
-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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