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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6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365號

原告
康樂麗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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