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5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鴻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問題結論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