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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15號

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15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鴻旺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故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000元(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民事法律問題結論參照),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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