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張季芬
- 當事人甲○○、nhy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48號原 告 甲○○(Sangu nhy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6,000元【計算式:美金230000×33.20(起訴日美 金兌換新台幣之匯率)=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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