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被告
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泰宏

      陳清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