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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高俊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律師
被告
美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蔡泰宏

      陳清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第一項內「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主文第三項內「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主文第四項內「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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