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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楊清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50號

原告
鴻鑫模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瑞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瑞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3,1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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