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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蔡雅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告
笙盈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甲○○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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