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林念祖王國忠陳賢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97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鄭翰昌
訴訟代理人
周炳宏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貿德塑膠化工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現應受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三列關於「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念祖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