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5號
- 原告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達順科技有限公司即達順重機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順科技有限公司即達順重機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9,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38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