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56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裘佩恩律師
- 被告
- 三才旭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陳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兩造就本件承攬契約涉訟時,已合意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此觀工程合約書第19條規定自明(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揆之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