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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森田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三榮塑膠製品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地係在臺中縣清水鎮○○路五四之六號一樓,有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一紙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雖又主張兩造曾以電話約定債務履行地係在台南市,惟並無法提出相關證據以資證明(本院97年2月26日調查筆錄),是以原告以兩造曾約定台南市為契約履行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之規定,本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云云,並無足採。本件本院既無管轄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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