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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償還工資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
    蘇正賢

  • 當事人
    鈦和工程行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83號原   告 鈦和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太平洋新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工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4日送達 (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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