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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0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訴人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訴人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戊○○
上訴人
甲○○

      丁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己○○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上訴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戊○○、丁○部分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92,32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46,16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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