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0號
- 上訴人
- 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上訴人
- 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戊○○
- 上訴人
- 甲○○
丁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己○○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人大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上訴人金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6,9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戊○○、丁○部分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92,32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上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各核定為46,16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均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