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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金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原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統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97年司促字第10856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外,尚應補繳123,64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7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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