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高榮宏、黃莉莉、黃聖涵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號、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捌仟參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6年8 月29日向原告借得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期限自96年8 月29日起至99年8 月29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公告之基準利率加計年息百分之1.26採機動方式計算,嗣後當公告之基準利率變動時,均願機動比照辦理,未按期攤還或付息時,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約定利率付息外,自逾期日起6個月內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另加付上開利率百分之20違約金,有工商貸款契約書、連續保證書為憑。詎被告等利息僅繳至97年7 月28日止,即未再繳納本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聲明所示之金額,雖經原告追索,均未清償,而被告甲○○、乙○○為被告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3 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工商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連續保證書影本1份、放款撥款傳票影本2 份、轉帳收入傳票影本1紙、分期償還電腦帳卡1紙、京城銀行牌告利率表1 紙、被告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紙、戶籍謄本1份及現場照片6 張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19頁、第35至37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273 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 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先訴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88年度台上字第18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鉌春不銹鋼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到期未依約清償一節,業如前述,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依法自得向被告連帶請求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7,128,359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如主文第3 項所示之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民事訴訟法87條第1 項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71,587元)如主文第2項所示,且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90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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