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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原告
鑫鑫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告
慶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鑫鑫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甲○○
原告
丙○○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被告
慶光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統一編號
0號

            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7日內提出原告鑫鑫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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