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 原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瑞真律師
- 複代理人
- 甲○○律師
- 被告
- 明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厚誠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旭錦律師
楊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楊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7月28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7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