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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廖建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志平
原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邵斯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被告
陳國慧
被告
楊榮焜
被告
陳文吉
被告
林文科
被告
福倫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顏芳仕
被告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並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九法庭繼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國慧、楊榮焜、蔡進福、林文科、顏芳仕、陳文吉有犯公共危險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字第六九0六號案件卷宗可稽,爰撤銷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八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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