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志平
- 原告
-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漢凌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被告
- 陳國慧
- 被告
- 陳文吉
- 被告
- 林文科
- 訴訟代理人
- 張文傑
- 被告
- 楊榮焜
- 訴訟代理人
- 郭美秀
- 被告
- 福倫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顏芳仕
- 被告
- 鼎耀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陳文科」記載,應更正為「林文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