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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2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金冠利即展億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冠利即展億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冠利即展億企業社發支付命令,經依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6日通知其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並釋明展億企業社負責人姓名為何係列金冠利,該通知已於97年1月2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其逾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釋明之責,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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