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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40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乙○○

            之10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債權人係主張請求給付借款,惟並無簽立借據,從所提供之傳真資料僅得認定債權人係受乙○○請託匯款給楊幸子即鈺盛企業社,債權債務關係似應存在於債權人與楊幸子即鈺盛企業社之間,故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義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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