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燿鋒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18號債 權 人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②釋明貨款114,975元之 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楊育民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