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18號
- 債權人
- 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燿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燿鋒企業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②釋明貨款114,975元之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