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37號債 權 人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志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品科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志品科技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302 號8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義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