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0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長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