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04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0499號
- 債權人
-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松一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一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松一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②補簽收單或運送契約相關證明,逾期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