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5304號債 權 人 龍津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田廠 統一編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官田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8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官田廠係分公司,及補正分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之姓名,並釋明本件係官田廠之業務範圍(銷貨單及統一發票皆係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5月2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