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32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326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久易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易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易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30日內補正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