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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326號

給付電話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7326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久易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易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易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30日內補正該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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