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債 權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