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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給付代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25號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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