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19695號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10樓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詹淑琴即鑫聯企業社 債 務 人 丙○○ 之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借款之申請書(聲請狀內所附非債務人)②提出債務人詹淑琴、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 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