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019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聯福
- 債務人
- 胡靜玉即冠天下企業社
- 債務人
- 曾國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借款新臺幣592,036元,及自民國97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點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