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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637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637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乙○○為債務人之依據(乙○○僅係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8月14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債務人戶籍謄本、巨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對債務人部分並未釋明或更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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