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6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63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釋明乙○○為債務人之依據(乙○○僅係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8月14日所提之陳報狀中,僅提債務人戶籍謄本、巨盟人力資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對債務人部分並未釋明或更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