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6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641號
- 債權人
- 廣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今見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今見村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請求工資之依據(如合約等),所提本票發票人係乙○○,並非今見村工程有限公司所簽發②提出今見村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7月3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