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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1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釋明利息起算日為96年1月13日之依據(僅1筆3萬元,借款是96年1月13日所借)②釋明各筆借款約定之清償日期各為何日?(如無約定,釋明是否已催告清償,並提出相關依據)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585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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