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6911號
- 債權人
- 馬其全
- 債務人
- 邦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秀惠
- 債務人
- 李和順
- 債務人
- 郭奇雄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4,620,000元,及自民國9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