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351號債 權 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川陵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川陵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通知限期 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補川陵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 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②釋明請求年利率若干?③釋明通風工程報價單抬頭為何係鈴峰鐵工廠?而送貨單及統一發票則係川陵實業有限公司?,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7年9月1日送達債權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爰依支付命令聲請僅以形式審查,不作實體認定,然債權人未盡表明之責,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