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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3704號

債權人
百秋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樺一印刷諮詢顧問有限公司
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樺一印刷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樺一印刷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①釋明樺一印刷諮詢顧問有限公司為債務人之依據(所附支票係甲○○個人之支票非公司之支票)②補債務人樺一印刷諮詢顧問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9月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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