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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5379號

債權人
冠翔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釋明債務人係何人及其依據?如係公司行號請補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行號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如係自然人請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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