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6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6139號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李秀春即真省錢商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秀春即真省錢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李秀春即真省錢商行係居住於「彰化縣溪州鄉○○路○段63巷3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 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熊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