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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078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8078號

債權人
乙○○
債務人
台南縣新化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南縣新化國民中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訴訟事件是否屬普通法院之權限,應以原告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私法上爭執為斷。另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否支薪,並非私權關係,關於此項爭執,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890號判例參照)。查:本件債權人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補發停聘期間之薪資及獎金,有債權人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而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之俸給為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關係存續中,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對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所負擔之公法上金錢債務,亦即公務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對行政主體一方之金錢請求權,是依前揭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807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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