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913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9131號
- 債權人
- 九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2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債務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②釋明甲○○與和暉營造公司之關係③釋明甲○○應負清償保固金責任之依據(保固押款證明單之立約人非甲○○),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